天津市支持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加快装备改造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企业提高技术装备水平,规范支持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加快装备改造升级专项资金管理,防范财政资金使用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天津市支持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加快装备改造升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市中小企业、科技型企业和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项目单位)通过融资租赁购置先进研发生产设备,提高技术装备水平的资金。
第三条 天津市支持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加快装备改造升级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及专项资金申请、审核等工作,负责监督检查项目单位资金使用及设备购置、运行情况,对项目及资金管理等情况进行信息公开,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拨付和监管。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采取后补助方式,对项目单位通过融资租赁购置先进研发生产设备,经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后,给予租赁费用补贴,补贴期限为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五条 补贴标准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设备价款、补贴比例及补贴期确定,计算公式为:补贴标准=设备价款×补贴比例×补贴期。补贴比例为融资租赁额综合费率中的5个百分点;补贴期为项目单位已按合同支付租金且未申请补贴的融资租赁时间。
第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及评审,确定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
第七条 补贴资金每半年兑现一次。区县主管部门会同区县财政局于每年1月、7月底前,组织本区县项目单位提交前半个年度补贴申请及相关材料,初审后联合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补贴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按审核结果以会议纪要形式确定项目补贴金额;市财政局根据会议纪要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将专项资金预算下达项目单位所在区县。
第八条 申请补贴的项目单位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天津市支持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加快装备改造升级专项资金申请书;
(二)企业与租赁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
(三)前半个年度租金支付凭证及银行付款凭证;
(四)设备购置合同及技术参数说明;
(五)租赁设备清单;
(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七)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科研院所提供组织机构证明文件(复印件);
(八)上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九)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十)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项目单位融资租赁合同履行、租赁设备运行等情况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对专项资金的申报、拨付、使用等环节实施跟踪和监管,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第十条 项目单位在专项资金申请、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追回专项资金,两年内停止其财政资金申报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良信用信息。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融资租赁机构参与支持企业装备改造升级及公示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关于支持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加快装备改造升级的实施方案》,实现融资租赁业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机构,是指依法注册的法人金融租赁公司、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
第三条 融资租赁机构参与支持企业装备改造升级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注册设立,且实缴货币资本满足中国银监会、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等管理部门最低要求;
(二)正式经营1年以上(以实际缴纳税收计算),且财务状况良好;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经营期内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四)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五)有服务于中小企业的经验,且熟悉设备租赁业务;
(六)有服务于企业装备改造升级的专业化团队;
(七)金融租赁公司须满足中国银监会行业监管要求,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须按照《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商流通发〔2013〕337号)要求,通过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如实填报有关数据;
(八)须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注册成为常用户,并在办理融资租赁业务时,及时通过该平台公示融资租赁业务的相关主体,明晰租赁物权属情况;
(九)相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四条 依托天津市租赁行业协会的“中国租赁联盟”网站搭建融资租赁机构公示平台(以下简称公示平台)。天津市租赁行业协会负责公示平台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符合条件且有意愿参与企业加快装备改造升级的融资租赁机构(以下称合作融资租赁机构),须登录公示平台进行公示,为与有设备租赁意愿的企业进行市场化对接创造条件。
第六条 公示平台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做好以下工作:
(一)发布符合条件的合作融资租赁机构名录及其基本状况、业务范围、对接要求等信息;
(二)及时披露合作融资租赁机构诚信状况;
(三)做好对接成功的典型案例宣传工作;
(四)单独设立专业模块,并实现与市金融局、市商务委、天津银监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中小企业局、市科委等部门网站的链接。
第七条 合作融资租赁机构须按照天津市租赁行业协会制定的公示平台操作指引将基本信息在平台公开、公示,促进信息对接顺利完成。对接完成后合作融资租赁机构将相关信息及时上传公示平台,核实无误后进行归档管理。
第八条 合作融资租赁机构应树立以服务企业为中心、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经营理念,针对企业装备改造升级阶段的特点,量身定制特色融资租赁产品,创新金融服务模式,扩大服务企业覆盖面。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加强租前审查、租后跟踪、风险预警和风险处置,严格监控企业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租赁设备,并制定有效的风险应对措施。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局商市商务委、天津银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