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引进

武清区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评审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时间: 2015-01-29 16:06:47来源: 组织部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鼓励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创新创业,根据《武清区人才引进、培养和奖励暂行办法》(津武人才〔2013〕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涉及的各类奖励由“武清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承担。
 
  第三条 武清区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评审奖励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工业经委组织实施。
 
  第二章 范围、条件和政策待遇
 
  第四条 范围
 
  本细则所指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是指在我区落地且具有生产经营能力的实体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主要包括出资人代表、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等。
 
  第五条 条件
 
  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除具备《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擅长现代企业生产管理、营销管理和品牌培育、财务管理与资本运营、企业国际化与运营管理、技术研发流程等方面能力。
 
  第六条 政策待遇
 
  符合条件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可享受《暂行办法》规定的相关待遇:
 
  (1)人才引进。企业从区外引进以下类型经营管理人才,可享受《暂行办法》规定的购房补贴、工作津贴、个税资助以及人才落户、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医疗保健等相关待遇(区内人才引进流动不享受以下政策)。
 
  ①在世界500强(或中国500强)企业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位1年以上(或2年以上),且工作实绩明显的;或区内年度纳税额超过1亿元企业新引进的副总经理以上人才,经评审可享受《武清区人才引进认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第二层次人才待遇。
 
  ②在国内主板(或非主板)上市企业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1年以上(或2年以上),且工作实绩明显的;或区内年度纳税额超过5000万元企业新引进的副总经理以上人才,经评审可享受《标准》第三层次人才待遇。
 
  ③在国内行业龙头或重点骨干企业担任副总经理职务1年以上,具有优良经营业绩,被社会普遍认可的;或区内年度纳税额超过2500万元企业新引进的副总经理以上人才,经评审可享受《标准》第四层次人才待遇。
 
  ④具有业内认可的经济管理类高级职(执)业资格,且担任企业中级管理职位超过5年的;或区内年度纳税额超过1000万元的“小巨人”企业新引进的副总经理以上人才,经评审可享受《标准》第五层次人才待遇。
 
  ⑤以柔性流动方式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由区工业经委初步评审并提出享受政策范围和标准,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
 
  (2)人才培养。鼓励支持区内企业和单位分层次、多形式、有计划地对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开展专业、系统培训,不断提升本土人才管理水平和职业素养。对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的重点培训项目、重点表彰活动及跨省市、跨地区或面向国际开展的人才、智力引进和交流活动,给予相关单位一定费用资助。对区内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在职攻读研究生,取得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分别给予本人1万元、3万元费用资助。
 
  (3)人才奖励。对由本区推荐,获得国家级、省部级荣誉称号或表彰的人才,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给予每人1—10万元资金奖励;对获得区级杰出人才和区属局级系统内优秀人才荣誉称号的,经评审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七条 申报
 
  奖励申请主体为符合条件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以下简称“申请人”)所在企业或受资助单位,具体如下:
 
  (1)个人奖励申请。申请人所在企业向所在镇街(园区)提出享受奖励申请,所在镇街(园区)按照有关条件要求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初审。初审后,向区工业经委提交《武清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申请书》及下列全部或部分相关证明材料:①聘用合同、法人资格证明、个人纳税证明、缴纳社会保险证明;②学历、学位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③相关荣誉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④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单位奖励申请。申请单位要于每年初,按要求将拟实施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引进、培养、表彰等专题活动具体方案报至区工业经委备案。每年年底集中申报时,将相关项目执行情况连同《武清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申请书》一并提交区工业经委。
 
  第八条 审批
 
  (1)区工业经委接到申请后,会同有关部门、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小组对项目进行综合评审,评审意见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2)相关项目按照程序通过正式审批后,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受资助名单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
 
  (3)公示无异议后,受资助单位或个人按要求与区工业经委签订《武清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协议书》,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并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4)区财政局依据审批结果,按照有关规定拨付奖励和资助资金,并将拨付和审核结果及时反馈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武清区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评审奖励工作在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实行由区人才办牵头协调,区工业经委直接负责,各镇街(园区)协助实施的三级管理体制。
 
  第十条 每年12月底前,受资助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受资助单位应向区工业经委提交本年度资助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第十一条 区工业经委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对人才专项资金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检查,开展绩效评价,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出现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行为的取消资助,并追回已资助款项,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规定的各类奖励政策,在武清区范围内均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区工业经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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