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引进

武清区人才引进、培养和奖励暂行办法
 时间: 2015-02-06 15:55:21来源: 组织部点击: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加快引进国内外优秀人才和智力,加强区内现有人才培养和使用,根据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规定,结合武清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设立“武清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人才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和鼓励各类人才的引进、培养和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武清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各类用人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人才引进
 
  第四条 重点引进适合武清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和优秀青年人才。引进人才共划分六个层次(具体标准见附件)。
 
  第五条 引进人才与武清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且在武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的,经相关职能部门综合评估,并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按不同层级享受以下资助或奖励。其中财政拨款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奖励政策减半,且不享受购房补贴政策。
 
  (1)购房补贴。第1至第4层次人才可按等级分别享受100万、50万、20万、10万的购房补贴或免租三年入住人才公寓。购房补贴分三年发放,第一年发放40%,第二年发放30%,第三年发放30%。
 
  (2)工作津贴。第1至第6层次人才可按等级分别享受每月10000元、8000元、4000元、2000元、600元、300元工作津贴。津贴每半年发放一次,发放期限三年。
 
  (3)柔性引进。符合柔性引进条件的高层次人才,经主管部门综合评审、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可享受相应奖励。奖励标准为柔性引进的第一、二、三、四层次人才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1万元。
 
  第六条 各类人才还可享受以下政策:
 
  (1)人才落户。引进的各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子女落户,按天津市有关户籍政策可直接或优先办理天津市户口。
 
  (2)配偶就业。引进的各层次人才配偶需要随迁调动工作的,由区组织、人力社保部门按照市、区有关政策规定协调解决就业问题。
 
  (3)子女入学。引进的各层次人才随迁子女按照就近入学、优先安置原则,由区教育部门统筹协调优质公办学校就读。其中第1至第4层次人才子女允许自由择校择园,免收择校费或借读费。
 
  (4)医疗保健。为引进的第1至第4层次人才建立医疗档案,每年免费提供一次三级医院健康检查服务。每年定期组织一定数量突出贡献人才外出疗养。
 
  (5)职称评定。引进的第1至第4层次人才,可不受学历或任职年限等条件限制,根据业绩成果优先或破格推荐申报专业技术职称;可突破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限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6)社会保障。引进的各层次人才及其随迁配偶、子女可按有关规定参加天津市各类社会保险,享受与天津市民同等权利和待遇。鼓励用人单位为各层次人才办理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
 
  (7)参政议政。积极推荐各类优秀人才参选区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每年组织部分优秀人才列席区人大和政协工作会议。
 
  (8)其他政策。引进的各层次人才,符合国家、天津市人才引进、项目扶持等政策规定的,由分管职能部门优先申报,享受相应优惠政策;引进的各层次人才所在企业和项目,优先推荐申请创业资金、贷款担保和风险投资基金支持。
 
  第七条 鼓励支持国内外人才以各种方式参与我区现代化建设,各类人才可以采取调入、兼职、技术入股、合作开发、成果转让(化)、承担课题研究和担任咨询顾问等形式来我区长期工作或短期服务。以柔性流动方式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人才,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享受政策范围和标准。
 
  第三章 人才培养
 
  第八条 鼓励培养本土人才。对区内人才经培养新达到外引人才标准,且做出较大贡献的,享受外引人才同样政策待遇(购房补贴除外)。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申报省部级、国家级各类高层次人才评选活动的,给予一定费用资助。
 
  第九条 鼓励开展各类专题培训。对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的重点培训项目给予不低于50%的费用资助,每项一般不超过20万元。
 
  第十条 鼓励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对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的重点竞赛活动给予不低于50%的费用资助,每项一般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开展各类人才评选表彰活动。对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的各类人才评选表彰活动给予不低于50%的费用资助,每项一般不超过5万元。
 
  第十二条 鼓励区职能部门跨省市、跨地区或面向国际开展人才、智力引进和交流活动。对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的相关活动,给予一定费用资助。
 
  第十三条 鼓励各类人才参加学历进修。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在职攻读研究生取得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分别给予本人一定费用资助。
 
  第四章 人才奖励
 
  第十四条 奖励人才评优表彰。对由本区推荐获得国家或省部级各类人才称号和表彰的,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给予个人1—10万元资金奖励。
 
  第十五条 奖励本区突出贡献人才。设立“武清区杰出人才”、“武清区人才工作先进单位”等奖项,重奖为本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人才和单位。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和研发机构设立博士后工作站或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对建立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0万元的经费资助。对在站博士后分别给予每人每年5万元、3万元经费资助。
 
  第十七条 鼓励博士后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在站博士后承担符合武清重点产业方向或研究成果落地武清的国家级、市级研究课题。根据承担课题情况,分别给予每人每年2—5万元、1—3万元科研经费资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在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统筹协调,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制定专项实施细则、组织综合评估和其他工作落实。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各类奖励政策,在武清区范围内均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二十条受资助单位或个人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兑现政策待遇,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规定的,将取消其所享受的政策待遇,追回发放资金,并予以通报曝光;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附:武清区人才引进认定标准(试行)
 
  天津市武清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13年5月7日
 
  附:
 
  武清区人才引进认定标准(试行)
 
  第一层次人才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
 
  (二)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之一者: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前3位实际完成人;长江学者成就奖;中国青年科学家奖;孙冶方经济科学奖。
 
  (三)近5年,担任以下职务之一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负责人;国家科技支撑(攻关)计划项目负责人;国家“863计划”领域专家组组长、副组长;国家“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国家工程实验室主任。
 
  (四)近5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重大项目主持人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含外籍)”、“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资助的项目主持人。
 
  (五)近5年,国家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千人计划”人选。
 
  (六)近5年,获得“中华技能大奖”荣誉称号的高技能人才。
 
  (七)其他具有相当贡献的各类人才。
 
  第二层次人才
 
  (一)“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省部级人选;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部级“千人计划”入选人员。
 
  (二)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之一者: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前3位实际完成人;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
 
  (三)近5年,担任以下职务之一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负责人;国家科技支撑(攻关)计划课题负责人;国家“863计划”领域专家组成员,课题组负责人;国家“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助理、课题组负责人;国家重点实验室副主任;省部级重点实验室主任;省部级工程实验室主任。
 
  (四)近5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重大项目课题主持人。
 
  (五)教育部“211工程”、“985工程”院校国家重点学科带头人、博士生导师;国家级医疗卫生重点学科的科室负责人或学术技术带头人。
 
  (六)近5年,获得“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的高技能人才。
 
  (七)其他具有相当贡献的各类人才。
 
  第三层次人才
 
  (一)近5年,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前3位实际完成人。
 
  (二)近5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的项目负责人。
 
  (三)省市级重点中学校长、省市级三级医院院长。
 
  (四)博士后出站留(来)武清创业或工作的人员。
 
  (五)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六)近5年,获得“省部级技术能手”称号的高技能人才。
 
  (七)其他具有相当贡献的各类人才。
 
  第四层次人才
 
  (一)取得博士学位人员。
 
  (二)近5年,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第1实际完成人。
 
  (三)取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的技术人员。
 
  (四)其他具有相当贡献的各类人才。
 
  第五层次人才
 
  符合我区年度行业急需紧缺目录,且从事相关专业的下列人员:
 
  (一)取得硕士学位人员。
 
  (二)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
 
  (三)取得国家二级职业资格技术人员。
 
  (四)其他具有相当贡献的各类人才。
 
  第六层次人才
 
  符合我区年度行业急需紧缺目录,且从事相关专业的“985”、“211”工程高校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需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及以上劳动合同)。
 
  天津市武清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13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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