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引进

关于印发《武清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评审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文件的通知
 时间: 2013-07-01 16:01:05来源: 点击: 

各镇党委,各街道工委,区直各党组(党委),区委各部、室:

 
  为贯彻落实《武清区人才引进、培养和奖励暂行办法》和《武清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研究起草了各支人才队伍建设的12个奖励实施细则和人才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申请书、协议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武清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13年7月1日
 
  武清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评审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聚集,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武清区人才引进、培养和奖励暂行办法》(津武人才〔2013〕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对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引进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为主、特事特办、统筹实施”原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涉及的各类奖励由“武清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承担。
 
  第四条 武清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评审奖励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科委组织实施。
 
  第二章 范围、条件和政策待遇
 
  第五条 引进范围需符合武清主导产业发展和社会发展需求,引进的重点为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具备研发“杀手锏”产品能力的科技型创新创业人才。
 
  第六条 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除具备《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高层次创新人才:
 
  一般应取得博士学位,引进后每年在武清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有在国内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教授、研究员、首席科学家或相当职务专家学者的经历。对掌握关键技术、急需紧缺的人才可适当放宽为担任副教授或相当职务。
 
  (2)在海外承担过与国家科技重大项目相关的重要任务,具有较强的产品开发能力和产业化潜力。
 
  (3)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操作性难题,或自主创新产品具有国际水平的企业领军人才。
 
  高层次创业人才:
 
  一般应取得硕士以上学位,引进后每年在武清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其技术成果国际先进,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具有市场潜力并处于中试或产业化阶段。
 
  (2)主要创办人(股权一般不低于30%)带项目、资金、技术来武清创业,其产品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研发水平或拥有核心技术的产品处于国际一流、国内领先的创新创业人才,经专家评审机构认定后,可以适当放宽学历限制。
 
  第七条 对符合引进人才标准,并经过规定程序认定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按照《暂行办法》规定享受相关政策待遇:
 
  (1)人才引进。外引创新创业人才可享受《暂行办法》规定的购房补贴、工作津贴、个税资助以及人才落户、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医疗保健等相关待遇。以柔性流动方式引进的各类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由区科委初步评审并提出享受政策范围和标准,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
 
  具备以下条件的创新创业人才经评审后也可享受相应待遇:
 
  ①近5年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的前三位实际完成人,经评审可享受《武清区人才引进认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第一层次人才待遇。
 
  ②近5年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的前三位实际完成人,经评审可享受《标准》第二层次人才待遇。
 
  ③近5年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的第一位实际完成人,经评审可享受《标准》第三层次人才待遇。
 
  (2)人才培养。对区内创新创业人才经培养新达到外引人才标准,且做出较大贡献的,经评审可享受外引人才同样政策待遇(购房补贴除外)。在职攻读研究生,取得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分别给予本人1万元、3万元费用资助。
 
  (3)人才奖励。区内人才获得区级杰出人才和区属局级系统内优秀人才荣誉称号的,经评审给予一定资金奖励;获得各类国家或省部级表彰和奖项的,经综合评审后可享受以下奖励:
 
  ①对经区科委推荐获得国家级、市级专利金奖的第一发明人,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资金奖励。
 
  ②对经区科委推荐的实体科技型中小企业获得国家技术创新基金项目支持的主持人,按项目获得支持资金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万元。对获得其他国家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的项目负责人,按项目获得支持资金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③对经认定的“杀手锏”产品项目第一负责人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④对由本区推荐,获得其他国家级、省部级荣誉称号或表彰的人才,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给予每人1—10万元资金奖励。
 
  第八条 优先推荐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申请国家和市级各类科技计划、科研基金项目、科技资金及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等。
 
  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
 
  第九条 申报
 
  奖励申请主体为符合条件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以下简称“申请人”)所在单位或受资助单位,具体如下:
 
  (1)个人奖励申请。个人奖励采取随时申报、集中受理的方式,由用人单位向所在镇街(园区)提出享受奖励申请并提交《武清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申报书》及下列全部或部分相关证明材料:①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②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③知识产权证明;④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证明;⑤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证明;⑥引进人才企业工商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⑦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单位奖励申请。申请单位要于每年初,按要求将拟实施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培养、表彰等专题活动的具体方案提前报至区科委备案。每年年底集中申报时,将相关项目执行情况连同《武清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申请书》一并提交区科委。
 
  第十条 审批
 
  (1)镇街、园区按照有关条件要求进行初审后,报区科委。区科委接到申请后,会同有关部门和相关领导干部、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小组对项目进行综合评审,评审意见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2)相关项目按照程序通过正式审批后,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受资助名单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
 
  (3)公示无异议后,受资助单位或个人按要求与区科委签订《武清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协议书》,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并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4)区财政局依据审批结果,按照有关规定拨付奖励和资助资金,并将拨付和审核结果及时反馈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武清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评审奖励工作在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实行由区人才办牵头协调,区科委直接负责,人才所在单位协助实施的三级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 每年12月底前,受资助人才所在单位或受资助单位应向区科委提交本年度资助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第十三条 区科委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对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检查,开展绩效评价,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出现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行为取消资助,并追回已资助款项,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规定的各类奖励政策,在武清区范围内均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区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武清区党政人才评审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全区党政人才队伍建设,营造党政人才成长良好环境,根据《武清区人才引进、培养和奖励暂行办法》(津武人才〔2013〕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涉及的各类奖励由“武清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承担。
 
  第三条 武清区党政人才评审奖励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委组织部组织实施。
 
  第二章 范围、条件和政策待遇
 
  第四条 范围
 
  本细则所称党政人才是指具有公务员、参照公务员身份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驻武清市管单位);其他区委管理的处级及相当处级领导干部;服务期内的大学生村官。
 
  第五条 条件
 
  党政人才除具备《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政治过硬。能够带头践行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与中央、市委和区委保持高度一致。
 
  (2)德才兼备。勤政廉政、忠于职守、工作能力强、业务素质高,在本职岗位上做出一定成绩。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
 
  第六条 政策待遇
 
  符合条件的党政人才个人和单位可享受《暂行办法》规定的相关待遇:
 
  (1)人才引进。外引党政人才可享受《暂行办法》规定的工作津贴、个税资助以及人才落户、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医疗保健等相关待遇。以柔性流动方式引进的各类高层次党政人才,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由区委组织部初步评审并提出享受政策范围和标准,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
 
  (2)人才培养。对区内党政人才经培养新达到外引人才标准,且做出较大贡献的,享受外引人才同样政策待遇(购房补贴除外)。在职党政人才申报国家级、省部级各类高层次人才评选活动的,给予一定费用资助;在职攻读研究生,取得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分别给予本人1万元、3万元费用资助;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的涉及党政人才的重点培训项目、重点表彰活动及跨省市、跨地区或面向国际开展的人才、智力引进和交流活动,给予相关单位一定费用资助。
 
  (3)人才奖励。对由本区推荐,获得国家级、省部级荣誉称号或表彰的党政人才,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给予每人5000元—30000元资金奖励;对获得区级杰出人才和区属局级系统内优秀人才荣誉称号的,经评审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
 
  第七条 申报
 
  奖励申请主体为符合条件的党政人才(以下简称“申请人”)所在单位或受资助单位,具体如下:
 
  (1)个人奖励申请。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享受奖励申请,所在单位按照有关条件要求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初审。初审后,向区委组织部提交《武清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申请书》及下列全部或部分相关证明材料:①人事关系证明、个人纳税证明;②学历、学位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③相关荣誉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④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单位奖励申请。申请单位要于每年初,按要求将拟实施的党政人才引进、培养、表彰等专题活动的具体方案提前报至区委组织部备案。每年年底集中申报时,将相关项目执行情况连同《武清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申请书》一并提交区委组织部。
 
  第八条 审批
 
  (1)区委组织部接到申请后,会同有关部门和相关领导干部、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小组对项目进行综合评审,评审意见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2)相关项目按照程序通过正式审批后,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受资助名单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
 
  (3)公示无异议后,受资助单位或个人按要求与区委组织部签订《武清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协议书》,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并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4)区财政局依据审批结果,按照有关规定拨付奖励和资助资金,并将拨付和审核结果及时反馈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经公开选拔产生的处级及以上党政人才无需通过上述申报、审批手续,可直接享受相应政策待遇。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武清区党政人才评审奖励工作在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实行由区人才办牵头协调,区委组织部直接负责,人才所在单位党组织协助实施的三级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每年12月底前,受资助人才所在单位或受资助单位应向区委组织部提交本年度资助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第十二条 区委组织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对区人才专项资金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检查,开展绩效评价,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出现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行为的取消资助,并追回已资助款项,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规定的各类奖励政策,在武清区范围内均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武清区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评审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鼓励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创新创业,根据《武清区人才引进、培养和奖励暂行办法》(津武人才〔2013〕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涉及的各类奖励由“武清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承担。
 
  第三条 武清区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评审奖励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工业经委组织实施。
 
  第二章 范围、条件和政策待遇
 
  第四条 范围
 
  本细则所指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是指在我区落地且具有生产经营能力的实体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主要包括出资人代表、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等。
 
  第五条 条件
 
  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除具备《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擅长现代企业生产管理、营销管理和品牌培育、财务管理与资本运营、企业国际化与运营管理、技术研发流程等方面能力。
 
  第六条 政策待遇
 
  符合条件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可享受《暂行办法》规定的相关待遇:
 
  (1)人才引进。企业从区外引进以下类型经营管理人才,可享受《暂行办法》规定的购房补贴、工作津贴、个税资助以及人才落户、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医疗保健等相关待遇(区内人才引进流动不享受以下政策)。
 
  ①在世界500强(或中国500强)企业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位1年以上(或2年以上),且工作实绩明显的;或区内年度纳税额超过1亿元企业新引进的副总经理以上人才,经评审可享受《武清区人才引进认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第二层次人才待遇。
 
  ②在国内主板(或非主板)上市企业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1年以上(或2年以上),且工作实绩明显的;或区内年度纳税额超过5000万元企业新引进的副总经理以上人才,经评审可享受《标准》第三层次人才待遇。
 
  ③在国内行业龙头或重点骨干企业担任副总经理职务1年以上,具有优良经营业绩,被社会普遍认可的;或区内年度纳税额超过2500万元企业新引进的副总经理以上人才,经评审可享受《标准》第四层次人才待遇。
 
  ④具有业内认可的经济管理类高级职(执)业资格,且担任企业中级管理职位超过5年的;或区内年度纳税额超过1000万元的“小巨人”企业新引进的副总经理以上人才,经评审可享受《标准》第五层次人才待遇。
 
  ⑤以柔性流动方式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由区工业经委初步评审并提出享受政策范围和标准,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
 
  (2)人才培养。鼓励支持区内企业和单位分层次、多形式、有计划地对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开展专业、系统培训,不断提升本土人才管理水平和职业素养。对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的重点培训项目、重点表彰活动及跨省市、跨地区或面向国际开展的人才、智力引进和交流活动,给予相关单位一定费用资助。对区内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在职攻读研究生,取得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分别给予本人1万元、3万元费用资助。
 
  (3)人才奖励。对由本区推荐,获得国家级、省部级荣誉称号或表彰的人才,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给予每人1—10万元资金奖励;对获得区级杰出人才和区属局级系统内优秀人才荣誉称号的,经评审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七条 申报
 
  奖励申请主体为符合条件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以下简称“申请人”)所在企业或受资助单位,具体如下:
 
  (1)个人奖励申请。申请人所在企业向所在镇街(园区)提出享受奖励申请,所在镇街(园区)按照有关条件要求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初审。初审后,向区工业经委提交《武清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申请书》及下列全部或部分相关证明材料:①聘用合同、法人资格证明、个人纳税证明、缴纳社会保险证明;②学历、学位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③相关荣誉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④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单位奖励申请。申请单位要于每年初,按要求将拟实施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引进、培养、表彰等专题活动具体方案报至区工业经委备案。每年年底集中申报时,将相关项目执行情况连同《武清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申请书》一并提交区工业经委。
 
  第八条 审批
 
  (1)区工业经委接到申请后,会同有关部门、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小组对项目进行综合评审,评审意见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2)相关项目按照程序通过正式审批后,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受资助名单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
 
  (3)公示无异议后,受资助单位或个人按要求与区工业经委签订《武清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协议书》,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并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4)区财政局依据审批结果,按照有关规定拨付奖励和资助资金,并将拨付和审核结果及时反馈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武清区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评审奖励工作在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实行由区人才办牵头协调,区工业经委直接负责,各镇街(园区)协助实施的三级管理体制。
 
  第十条 每年12月底前,受资助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受资助单位应向区工业经委提交本年度资助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第十一条 区工业经委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对人才专项资金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检查,开展绩效评价,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出现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行为的取消资助,并追回已资助款项,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规定的各类奖励政策,在武清区范围内均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区工业经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武清区专业技术人才评审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全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营造专业技术人才成长良好环境,根据《武清区人才引进、培养和奖励暂行办法》(津武人才〔2013〕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涉及的各类奖励由“武清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承担。
 
  第三条 武清区专业技术人才评审奖励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人力社保局组织实施。
 
  第二章 范围、条件和政策待遇
 
  第四条 范围
 
  本细则所称专业技术人才是指具有专业技术职称和没有专业技术职称但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 条件
 
  专业技术人才除具备《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外,原则上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政治坚定,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2)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3)具有“开拓、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学风正派。
 
  (4)近年来在工作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和成果,目前从事主要工作与本人专业密切相关(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除外)。
 
  (5)正、副高级工程师必须经单位聘任且在本岗工作;取得国家一、二级职业资格的人才其职业资格证书应用于所在单位。
 
  (6)除此之外,涉及教育、卫生、文化、旅游、城建等系统的专业技术人才还需符合相关部门专项政策要求。
 
  第六条 政策待遇
 
  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才个人和单位可享受《暂行办法》规定的相关待遇:
 
  (1)人才引进。外引专业技术人才可享受《暂行办法》规定的购房补贴、工作津贴、个税资助以及人才落户、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医疗保健等相关待遇。对取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经评审可享受《武清区人才引进认定标准(试行)》第四层次人才待遇。以柔性流动方式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由区人力社保局初步评审并提出享受政策范围和标准,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
 
  (2)人才培养。对区内专业技术人才经培养达到外引人才标准,且做出较大贡献的,经评审享受外引人才同样政策待遇(购房补贴除外)。在职专业技术人才申报国家级、省部级各类高层次人才评选活动给予个人一定费用资助;在职攻读研究生,取得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分别给予本人1万元、3万元费用资助;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的涉及专业技术人才重点培训项目、重点表彰活动及跨省市、跨地区或面向国际开展的人才、智力引进和交流活动,给予相关单位一定费用资助。
 
  (3)人才奖励。
 
  ①对由本区推荐,获得国家级、省部级荣誉称号或表彰的人才,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给予每人5000元—30000元资金奖励;对获得区级杰出人才和区属局级系统内优秀人才荣誉称号的,经评审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②对新当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对新取得国家二级职业资格的专技人才一次性给予2000元奖励;
 
  ③对入选天津市“131”创新型人才培养工程第一层次人选可作为区级杰出人才给予奖励,第二层次人选给予5万元培养资助经费,第三层次人选给予1万元培养资助经费;
 
  ④除此之外,涉及教育、卫生、文化、旅游、城建等系统的专业技术人才奖励,按其本系统的政策规定实施。
 
  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
 
  第七条 申报
 
  奖励申请主体为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才(以下简称“申请人”)所在单位或受资助单位,具体要求如下:
 
  (1)个人奖励申请。采取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组织推荐的方式(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按照属地原则由各镇党委、街工委、“两区四园”负责组织),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享受奖励申请,所在单位按照有关条件要求逐级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各委办局组织由相关专家组成的评委会对本系统申请的项目材料进行初审后,向区人力社保局提交《武清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申请书》及下列全部或部分相关证明材料:①人事关系证明、个人纳税证明、缴纳社会保险证明;②学历、学位、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③成果证书、获奖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④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单位奖励申请。申请单位要于每年初,按要求将拟实施的专业技术人才引进、培养、表彰等专题活动的具体方案提前报至区人力社保局备案。每年年底集中申报时,将相关项目执行情况连同《武清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申请书》一并提交区人力社保局。
 
  第八条 审批
 
  (1)区人力社保局接到申请后,会同有关部门和相关领导干部、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小组对项目进行综合评审,评审意见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2)相关项目按照程序通过正式审批后,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受资助名单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
 
  (3)公示无异议后,受资助单位或个人按要求与区人力社保局签订《武清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协议书》,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并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4)区财政局依据审批结果,按照有关规定拨付奖励和资助资金,并将拨付和审核结果及时反馈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武清区专业技术人才评审奖励工作在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实行由区人才办牵头协调,区人力社保局直接负责,人才所在单位协助实施的三级管理体制。
 
  第十条 每年12月底前,受资助人才所在单位或受资助单位应向区人力社保局提交本年度资助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第十一条 区人力社保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对区人才专项资金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检查,开展绩效评价,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出现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行为的取消资助,并追回已资助款项,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规定的各类奖励政策,在武清区范围内均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区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武清区教育人才评审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全区教育人才队伍建设,营造教育人才成长良好环境,根据《武清区人才引进、培养和奖励暂行办法》(津武人才〔2013〕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涉及的各类奖励由“武清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承担。
 
  第三条 武清区教育人才评审奖励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人力社保局、区教育局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 范围、条件和政策待遇
 
  第四条 范围
 
  本细则所称教育人才指教育系统所属各单位、区内民营教育机构引进的各层次教育人才以及经培养新达到外引人才标准的现岗教育人才。
 
  第五条 条件
 
  教育人才除具备《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做到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能够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模范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其中《暂行办法》规定的一至五层次人才(应届毕业生除外)原则上还要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系统、坚实的学科基础理论知识和追踪学科前沿知识的能力。教学特色突出,教学效果显著。精通本学科各年级的教育教学工作,具有高超的课堂教学艺术,能出色完成教学任务。热情关注并积极参与课程改革,认真学习、研究现代教育理论,并联系教学实际,积极进行课堂教学改革实践,不断创新教学方法,充分开发学习资源,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与实践能力。
 
  (2)善于寓德育教育于学科教学之中。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注重引导学生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注重培养学生终身学习所需要的知识技能和方法;在组织和指导班、年级学生思想教育及品德修养方面有突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应有5年以上的班主任或年级组长工作经历。
 
  (3)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研究和评价能力,能积极对自己的教育教学工作进行总结反思和经验交流。近5年以来,作为主要承担者(前3名)完成1项及以上市级教育教学科研课题;独立撰写过2篇及以上本学科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和推广价值的教育教学论文,并在市级及以上教育教学刊物上发表,或在市级及以上科研、论文评比中获二等奖(含二等奖)以上奖励。
 
  此外,符合第三层人才标准,即引进的省市级重点中学校长应具有10年以上从事教育教学管理方面工作经历,且学校建设成绩突出。
 
  第六条 政策待遇
 
  符合条件的教育人才个人和单位可享受《暂行办法》规定的相关待遇:
 
  (1)人才引进。外引教育人才可享受《暂行办法》规定的购房补贴、工作津贴、个税资助以及人才落户、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医疗保健、职称评定等相关待遇。以柔性流动方式引进的各类高层次教育人才,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由区教育局初步评审并提出享受政策范围和标准,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
 
  (2)人才培养。对区内教育人才经培养新达到外引人才标准,且做出较大贡献的,经评审享受外引人才同样政策待遇(购房补贴除外)。在职教育人才申报国家级、市级各类高层次人才评选活动的,给予一定费用资助;在职攻读研究生,取得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分别给予本人1万元、3万元费用资助;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的涉及教育人才重点培训项目、重点表彰活动及跨省市、跨地区或面向国际开展的人才、智力引进和交流活动,给予相关单位一定费用资助。
 
  (3)人才奖励。对由本区推荐,获得国家级、省部级荣誉称号或表彰的人才,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给予每人5000元—30000元资金奖励;对获得区级杰出人才和区属局级系统内优秀人才荣誉称号的,经评审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
 
  第七条 申报
 
  奖励申请主体为符合条件教育人才(以下简称“申请人”)所在单位或受资助单位,申报时间为每年12月份,具体要求如下:
 
  (1)个人奖励申请。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享受奖励申请,所在单位按照有关条件要求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后向区教育局提交《武清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申请书》及下列相关证明材料:①人事关系证明、个人纳税证明;②学历、学位、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③教科研成果证书、获奖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④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单位奖励申请。申请单位要于每年初,按要求将拟实施的教育人才引进、培养、表彰等专题活动的具体方案提前报至区教育局。每年年底集中申报时,将相关项目执行情况连同《武清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申请书》一并提交区教育局。
 
  第八条 审批
 
  (1)区教育局接到申请后,组织由9—11人组成的教育人才评审委员会对上报项目材料进行初审,初审结果报区人力社保局进行综合评审,综合评审同意后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2)相关项目按照程序通过正式审批后,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受资助名单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
 
  (3)公示无异议后,受资助单位或个人按要求与区人力社保局签订《武清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协议书》,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并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4)区财政局依据审批结果,按照有关规定拨付奖励和资助资金,并将拨付和审核结果及时反馈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武清区教育人才评审奖励工作在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实行由区人才办牵头协调,区人力社保局统筹管理,区教育局直接负责,人才所在单位协助实施的四级管理体制。
 
  第十条 每年12月底前,受资助人才所在单位或受资助单位应向区教育局提交本年度资助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第十一条 区人力社保局会同区教育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对区人才专项资金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检查,开展绩效评价,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出现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行为的取消资助,并追回已资助款项,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规定的各类奖励政策,在武清区范围内均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武清区卫生人才评审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卫生人才队伍建设,营造卫生人才成长良好环境,根据《武清区人才引进、培养和奖励暂行办法》(津武人才〔2013〕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涉及的各类奖励由“武清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承担。
 
  第三条 武清区卫生人才评审奖励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人力社保局、区卫生局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 范围、条件和政策待遇
 
  第四条 范围
 
  本细则所称卫生人才是指卫生系统所属各单位、区内民营医疗机构引进的各层次卫生人才以及经培养新达到外引人才标准的现有卫生人才。
 
  第五条 条件
 
  卫生人才除具备《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遵纪守法,医德高尚。
 
  (2)专业基础扎实,自主创新能力强,学风正派,具有严谨求实,崇尚真理的科学精神。
 
  (3)近5年来在工作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和成果,目前从事主要工作与本人专业密切相关(应届毕业生除外)。
 
  (4)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第六条 政策待遇
 
  符合条件的卫生人才个人和单位可享受《暂行办法》规定的相关待遇:
 
  (1)人才引进。外引卫生人才可享受《暂行办法》规定的购房补贴、工作津贴、个税资助以及人才落户、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医疗保健、职称评定等相关政策。以柔性流动方式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人才,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由区卫生局初步评审并提出享受政策范围和标准,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
 
  (2)人才培养。对区内卫生人才经培养达到外引人才标准,且做出较大贡献的,经评审享受外引人才同样政策待遇(购房补贴除外)。在职卫生人才申报国家级、省部级高层次人才评选活动,给予一定费用资助;在职攻读研究生,取得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分别给予本人1万元、3万元费用资助;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的涉及卫生人才的重点培训项目、“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活动等人才评选表彰活动及跨省市、跨地区或面向国际开展的人才、智力引进和交流活动,给予相关单位一定费用资助。
 
  (3)人才奖励。对由本区推荐,获得国家级、省部级荣誉称号或表彰的人才,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给予每人5000元—30000元资金奖励;对获得区级杰出人才和区属局级系统内优秀人才荣誉称号的,经评审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
 
  第七条 申报
 
  奖励申请主体为符合条件的卫生人才(以下简称“申请人”)所在单位或受资助单位,具体如下:
 
  (1)个人奖励申请。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享受奖励申请,所在单位按照有关条件要求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后向区卫生局提交《武清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申请书》及下列全部或部分相关证明材料:①人事关系证明;②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③相关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④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2)单位奖励申请。申请单位要于每年初,按要求将拟实施的卫生人才引进、培养、表彰等专题活动的具体方案提前报至区卫生局备案。每年年底集中申报时,将相关项目执行情况连同《武清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申请书》一并提交区卫生局。
 
  第八条 审批
 
  (1)区卫生局接到申请后,组织卫生人才评审委员会对上报项目材料进行初审(评审委员会由主管人事的副局长任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及部分卫生系统具备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为成员),初审后报区人力社保局综合评审,综合评审意见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2)相关项目按照程序通过正式审批后,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受资助名单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
 
  (3)公示无异议后,受资助单位或个人按要求与区人力社保局签订《武清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协议书》,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并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4)区财政局依据审批结果,按照有关规定拨付奖励和资助资金,并将拨付和审核结果及时反馈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武清区卫生人才评审奖励工作在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实行由区人才办牵头协调,区人力社保局统筹管理,区卫生局直接负责,人才所在单位协助实施的四级管理体制。
 
  第十条 每年12月底前,受资助人才所在单位或受资助单位应向区卫生局提交本年度资助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第十一条 区人力社保局会同区卫生局等相关部门定期对区人才专项资金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检查,开展绩效评价,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出现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行为的取消资助,并追回已资助款项,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规定的各类奖励政策,在武清区范围内均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区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武清区文化人才评审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全区文化人才队伍建设,营造文化人才成长良好环境,根据《武清区人才引进、培养和奖励暂行办法》(津武人才〔2013〕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涉及的各类奖励由“武清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承担。
 
  第三条 武清区文化人才评审奖励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人力社保局、区文广局组织实施。
 
  第二章 范围、条件和政策待遇
 
  第四条 范围
 
  本细则所适用文化人才是指在武清区内工作的文化经营管理人才、文化艺术专业技术人才、公共文化服务人才、高技能文化人才和文化科技人才等各类文化人才。
 
  第五条 条件
 
  文化人才除具备《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德才兼备。工作能力强、业务素质高,在本职岗位上做出一定成绩,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
 
  (2)社会评价高。能够将个人工作与社会需要相结合,取得良好的社会效应,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对武清文化发展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第六条 政策待遇
 
  符合条件的文化人才个人和单位可享受《暂行办法》规定的相关待遇:
 
  (1)人才引进。外引文化人才可享受《暂行办法》规定的购房补贴、工作津贴、个税资助以及人才落户、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医疗保健等相关待遇。
 
  ①对近5年获得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称号、长江学者成就奖、全国中青年德艺双馨文艺工作者奖、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长江韬奋奖、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单项奖(含子项5个:文艺类图书、电影、电视剧片、戏剧、歌曲)、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子项2个:文华奖、群星奖)、中国广播影视大奖(子项3个: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中国广播电视节目奖)以及其他文化艺术、文化遗产保护、新闻传媒、文学创作和理论研究等领域的国家级最高奖项的,经评审可享受第二层次人才待遇;
 
  ②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戏剧歌剧、文学艺术、文物保护、书法美术、动漫创意、广告摄影、新闻报道、文化经营等文化专业方面属领军型且有较大发展潜力,近5年获得省部级常设奖一等奖以上或其他同等水平奖项的,经评审可享受第三层次人才待遇;
 
  ③以柔性流动方式引进的各类高层次文化人才,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由区文广局初步评审并提出享受政策范围和标准,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
 
  (2)人才培养。对区内文化人才经培养新达到外引人才标准,且做出较大贡献的,经评审享受外引人才同样政策待遇(购房补贴除外)。
 
  ①对入选天津市文化名家百人工程、宣传文化“四个一批”人才培养工程的培养对象举办专题展览、承担重点课题、参加重要的国际学术交流等活动,经评审可享受最高2万元的经费资助;
 
  ②对从事文化工作的干部、职工在职攻读研究生,取得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分别给予本人1万元、3万元费用资助;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经评审可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③经区文广局批准,在区内举办国家级文艺团体和协会会员公益性个人作品(艺术)研讨会、个展、专场演出,国家级、市级文化机构作为主办单位之一的,经评审可享受最高2万元的一次性经费支持;在区内举办天津市级文艺团体和协会会员公益性个人作品(艺术)研讨会、个展、专场演出,市级或区级文化机构作为主办单位之一的,经评审可享受最高1万元的一次性经费支持;
 
  ④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的涉及文化人才的重点培训项目、重点表彰活动及跨省市、跨地区或面向国际开展的人才、智力引进和交流活动,给予相关单位一定费用资助。
 
  (3)人才奖励。对由本区推荐,获得国家级、省部级荣誉称号或表彰的人才,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给予每人5000元—30000元资金奖励;对获得区级杰出人才和区属局级系统内优秀人才荣誉称号的,经评审给予一定资金奖励;对新取得中国作协各专业学会、中国文联各协会、中国广播电视学会会员资格(集体会员除外)或入选国家级人才库的,经评审给予最高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取得中国图书馆学会、天津市作协各专业协会、天津市文联各协会、天津市广播电视学会会员资格(集体会员除外)或入选市级人才库的,经评审给予最高2000元一次性奖励。对由本区推荐,获得区级以上政府文化类常设奖项的人才,给予一定奖励。
 
  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
 
  第七条 申报
 
  奖励申请主体为符合条件文化人才(以下简称“申请人”)所在单位或受资助单位。具体如下:
 
  (1)个人奖励申请。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享受奖励申请,所在单位按照有关条件要求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初审。初审后,向区文广局提交《武清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申请书》及下列全部或部分相关证明材料:①人事关系证明、个人纳税证明、缴纳社会保险证明;②学历、学位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③相关荣誉证书原件、复印件;④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单位奖励申请。申请单位于每年初,按要求将拟实施的文化人才引进、培养、表彰等专题活动的具体方案提前报区文广局。每年年底集中申报时,将相关项目执行情况连同《武清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申请书》一并提交区文广局。
 
  第八条 审批
 
  (1)区文广局接到申请后,按照申报项目类型会同区新闻中心、武清资讯编辑部等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小组对项目进行初审,初审意见报区人力社保局进行综合评审,综合评审意见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2)相关项目按照程序通过正式审批后,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受资助名单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
 
  (3)公示无异议后,受资助单位或个人按要求与区人力社保局签订《武清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协议书》,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并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4)区财政局依据审批结果,按照有关规定拨付奖励和资助资金,并将拨付和审核结果及时反馈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由国家级、市级文化机构主办的临时性大型活动可适当简化审批程序。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武清区文化人才评审奖励工作在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实行由区人才办牵头协调,区人力社保局统筹管理,区文广局直接负责,人才所在单位协助实施的四级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每年12月底前,受资助人才所在单位或受资助单位应向区文广局提交本年度资助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第十二条 区人力社保局会同区文广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对区人才专项资金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检查,开展绩效评价,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出现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行为的取消资助,并追回已资助款项,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规定的各类奖励政策,在武清区范围内均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区文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武清区旅游人才评审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培养和引进武清旅游业发展所需的高层次人才,根据《武清区人才引进、培养和奖励暂行办法》(津武人才〔2013〕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涉及的各类奖励由“武清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承担。
 
  第三条 武清区旅游人才评审奖励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人力社保局、区商务委组织实施。
 
  第二章 范围、条件和政策待遇
 
  第四条 范围
 
  本细则中的旅游人才是指在旅游产业发展中具有创新意识和能力,在旅游项目策划、旅游产品开发、旅游市场营销、酒店管理、景区管理等方面,能够引领带动武清旅游产业发展的领军型人才和紧缺人才。
 
  第五条 条件
 
  旅游人才除具备《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旅游事业,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开拓创新,求真务实,作风正派。
 
  (2)掌握旅游相关领域前沿动态,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较强的开拓创新能力和突出的协调管理能力,有助于武清旅游产业竞争力的提升。
 
  (3)研究的课题或从事的项目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应用性,对武清旅游产业发展具有明显的推动作用。
 
  第六条 政策待遇
 
  符合条件的旅游人才个人和单位可享受《暂行办法》规定的相关待遇:
 
  (1)人才引进。外引旅游人才可享受《暂行办法》规定的购房补贴、工作津贴、个税资助及人才落户、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医疗保健等相关待遇。以柔性流动方式引进的各类高层次旅游人才,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由区商务委初步评审并提出享受政策范围和标准,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
 
  (2)人才培养。对区内旅游人才经培养新达到外引人才标准,且做出较大贡献的,经评审享受外引人才同样政策待遇(购房补贴除外)。在职攻读研究生,取得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分别给予本人1万元、3万元费用资助。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的涉及旅游人才的重点培训项目及跨省市、跨地区或面向国际开展的人才、智力引进和交流活动,给予相关单位一定费用资助。
 
  (3)人才奖励。对由本区推荐,获得国家级、省部级荣誉称号或表彰的人才,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给予每人5000元—30000元资金奖励;对获得区级杰出人才和区属局级系统内优秀人才荣誉称号的,经评审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
 
  第七条 申报
 
  奖励申请主体为符合条件的旅游人才(以下简称“申请人”)所在单位或受资助单位,具体如下:
 
  (1)个人奖励申请。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享受奖励申请,所在单位按照有关条件要求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初审。初审后,向区商务委提交《武清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申请书》及下列全部或部分相关证明材料:①人事关系证明、个人纳税证明、缴纳社会保险证明;②学历、学位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③职称证书、专利等知识产权证书和其他专业(学术)水平及相关业绩证明;④自主创业人才需提供创业计划书、企业经营执照复印件、会(审)计事务所的验资证明;⑤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单位奖励申请。申请单位要于每年初,按要求将拟实施的旅游人才引进、培养、表彰等专题活动的具体方案提前报至区商务委备案。每年年底集中申报时,将相关项目执行情况连同《武清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申请书》一并提交区商务委。
 
  第八条 审批
 
  (1)区商务委接到申请后,会同区人力社保局、区内旅游经营单位、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小组对项目进行初审,初审意见报区人力社保局进行综合评审,综合评审意见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2)相关项目按照程序通过正式审批后,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受资助名单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
 
  (3)公示无异议后,受资助单位或个人按要求与区人力社保局签订《武清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协议书》,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并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4)区财政局依据审批结果,按照有关规定拨付奖励和资助资金,并将拨付和审核结果及时反馈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武清区旅游人才评审奖励工作在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实行由区人才办牵头协调,区人力社保局统筹管理,区商务委直接负责,人才所在单位协助实施的四级管理体制。
 
  第十条 每年12月底前,受资助人才所在单位或受资助单位应向区商务委提交本年度资助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第十一条 区人力社保局会同区商务委等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对区人才专项资金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检查,开展绩效评价,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出现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行为的取消资助,并追回已资助款项,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规定的各类奖励政策,在武清区范围内均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区商务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武清区城建人才评审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城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根据《武清区人才引进、培养和奖励暂行办法》(津武人才〔2013〕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涉及的各类奖励由“武清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承担。
 
  第三条 武清区城建人才评审奖励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人力社保局、区建委组织实施。
 
  第二章 范围、条件和政策待遇
 
  第四条 范围
 
  本细则所适用城建人才是指武清区从事城市规划、建筑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管理、环境保护、道路桥梁、市政工程、园林绿化等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条件
 
  城建人才除具备《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较强的工作能力,较高的业务素质,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
 
  第六条 政策待遇
 
  符合条件的城建人才个人和单位可享受《暂行办法》规定的相关待遇:
 
  (1)人才引进。外引城建人才可享受《暂行办法》规定的购房补贴、工作津贴、个税资助以及人才落户、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医疗保健、职称评定等相关待遇。以柔性流动方式引进的各类高层次城建人才,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由区建委初步评审并提出享受政策范围和标准,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
 
  (2)人才培养。对区内城建人才经培养新达到外引人才标准,且做出较大贡献的,经评审享受外引人才同样政策待遇(购房补贴除外)。在职攻读研究生,取得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分别给予本人1万元、3万元费用资助;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的涉及城建人才的重点培训项目、表彰活动,给予相关单位一定费用资助。
 
  (3)人才奖励。
 
  ①对由本区推荐,获得国家级、省部级荣誉称号或表彰的人才,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给予每人5000元—30000元资金奖励;对获得区级杰出人才和区属局级系统内优秀人才荣誉称号的,经评审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②对工程项目获得“鲁班奖”、国家土木工程“詹天佑”奖、“中国市政工程金杯奖”、国家风景园林学会“优秀园林工程奖”大金奖及规划类等其他国家级奖项的项目组主要成员,一共给予5万元资金奖励;
 
  ③对于项目获得天津市“金奖海河杯”、“国家优质工程奖”、国家风景园林学会“优秀园林工程奖”金奖及规划类等其他市级奖项的项目组主要成员,一共给予3万元资金奖励;
 
  ④对于项目获得天津市“海河杯”、国家风景园林学会“优秀园林工程奖”银奖、天津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城市园林绿化优质工程奖” 的项目组主要成员,一共给予1万元资金奖励;
 
  ⑤对于获得其他市级荣誉奖项的项目组主要成员,经评审后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
 
  第七条 申报
 
  奖励申请主体为符合条件的城建人才(以下简称“申请人”)所在单位或受资助单位,具体如下:
 
  (1)个人奖励申请。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享受奖励申请,所在单位按照有关条件要求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初审。初审后,向区建委提交《武清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申请书》及下列全部或部分相关证明材料:①人事关系证明、个人纳税证明、缴纳社会保险证明;②学历、学位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③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④相关荣誉证书原件、复印件;⑤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单位奖励申请。申请单位要于每年初,按要求将拟实施的城建人才引进、培养、表彰等专题活动的具体方案提前报至区建委备案。每年年底集中申报时,将相关执行情况连同《武清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申请书》一并提交区建委。
 
  第八条 审批
 
  (1)区建委接到申请后,会同建口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以及各单位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库中抽取的评委组成评审小组对项目进行初审,初审意见报区人力社保局进行综合评审,综合评审意见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2)相关项目按照程序通过正式审批后,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受资助名单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
 
  (3)公示无异议后,受资助单位或个人按要求与区人力社保局签订《武清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协议书》,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并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4)区财政局依据审批结果,按照有关规定拨付奖励和资助资金,并将拨付和审核结果及时反馈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武清区城建人才评审奖励工作在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实行由区人才办牵头协调,区人力社保局统筹管理,区建委直接负责,人才所在单位协助实施的四级管理体制。
 
  第十条 每年12月底前,受资助人才所在单位或受资助单位应向区建委提交本年度资助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第十一条 区人力社保局会同区建委等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对区人才专项资金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检查,开展绩效评价,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出现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行为的取消资助,并追回已资助款项,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规定的各类奖励政策,在武清区范围内均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区建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武清区高技能人才评审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全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营造高技能人才成长良好环境,根据《武清区人才引进、培养和奖励暂行办法》(津武人才〔2013〕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涉及的各类奖励由“武清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承担。
 
  第三条 武清区高技能人才评审奖励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人力社保局组织实施。
 
  第二章 范围、条件和政策待遇
 
  第四条 范围
 
  本细则所称高技能人才是指在武清生产或服务等领域岗位一线的从业者,具有精湛专业技能,关键环节发挥作用,能够解决生产操作难题,包括取得高级技师、技师和高级技工职业资格及相应职级的人员。
 
  第五条 条件
 
  高技能人才除具备《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爱岗敬业
 
  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履行岗位职责。
 
  (2)贡献突出
 
  经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定,开发出新产品、新工艺或在技术成果转化、技术革新改造以及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中,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难题,产生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六条 政策待遇
 
  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个人和单位可享受《暂行办法》规定的相关待遇:
 
  (1)人才引进。外引高技能人才可享受《暂行办法》规定的购房补贴、工作津贴、个税资助以及人才落户、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医疗保健等相关待遇。以柔性流动方式引进的各类高技能人才,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由区人力社保局初步评审并提出享受政策范围和标准,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
 
  (2)人才培养。对区内高技能人才经培养新达到外引人才标准,且做出较大贡献的,经评审享受外引人才同样政策待遇(购房补贴除外)。在职高技能人才参加省部级以上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或评优表彰活动的,给予一定经费资助;经培训取得高级工资格的,给予最高500元的培训经费资助;在职攻读研究生,取得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分别给予本人1万元、3万元费用资助;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的涉及高技能人才的重点培训项目、重点表彰活动及跨省市、跨地区或面向国际开展的人才、智力引进和交流活动,给予相关单位一定费用资助。
 
  (3)人才奖励。对由本区推荐,获得国家级、省部级荣誉称号、表彰、竞赛奖项或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后,给予每人5000元—30000元资金奖励,并优先推荐参加“武清区杰出人才”评选;对获得区级杰出人才和区属局级系统内优秀人才荣誉称号的,经评审给予一定资金奖励;鼓励区内各类机构、组织申报建立天津市技师工作(流动)站,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后,给予一定经费资助。
 
  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
 
  第七条 申报
 
  奖励申请主体为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以下简称“申请人”)所在单位或受资助单位,具体如下:
 
  (1)个人奖励申请。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享受奖励申请,所在单位按照有关条件要求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初审。初审后,向区人力社保局提交《武清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申请书》及下列全部或部分相关证明材料;①人事关系证明、个人纳税证明、缴纳社会保险证明;②学历、学位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③《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④相关荣誉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⑤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单位奖励申请。申请单位要于每年初,按要求将拟实施的高技能人才引进、培养、表彰、竞赛或交流等专题活动的具体方案提前报至区人力社保局备案。每年年底集中申报时,将相关执行情况连同《武清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申请书》一并提交区人力社保局。
 
  第八条 审批
 
  (1)区人力社保局接到申请后,会同有关部门、相关领导和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小组对项目进行综合评审,评审意见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2)相关项目按照程序通过正式审批后,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资助名单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
 
  (3)公示无异议后,受资助单位或个人按要求与区人力社保局签订《武清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协议书》,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并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4)区财政局依据审批结果,按照有关规定拨付奖励和资助资金,并将拨付和审核结果及时反馈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武清区高技能人才评审奖励工作在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实行区人才办牵头协调、区人力社保局直接负责、人才所在单位协助实施的三级管理体制。
 
  第十条 每年12月底前,受资助人才所在单位或受资助单位应向区人力社保局提交本年度资助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第十一条 区人力社保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对区人才专项资金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检查,开展绩效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出现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行为的取消资助,并追回已资助款项,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规定的各类奖励政策,在武清区范围内均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区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武清区农业人才评审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业人才队伍建设,激励优秀农业人才发挥示范带头作用,推进全区农业工作更好开展,根据《武清区人才引进、培养和奖励暂行办法》(津武人才〔2013〕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涉及的各类奖励由“武清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承担。
 
  第三条 武清区农业人才评审奖励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农业委组织实施。
 
  第二章 范围、条件和政策待遇
 
  第四条 范围
 
  本细则所称的农业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的知识或技能,在种植业、林业、畜牧水产业、农业机械化、农田水利等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较大贡献,起到示范带头作用的农业技术人才、生产能手和经济能人等。
 
  第五条 条件
 
  农业人才除具备《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政治过硬。能够带头践行科学发展观,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与中央、市委和区委保持高度一致。
 
  (2)德才兼备。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工作能力强,业务素质高,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
 
  (3)实绩突出。在本职岗位上做出一定成绩,群众威信较高,近三年内在发展农村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方面做出优异成绩,发挥了示范带头作用(应届毕业生除外)。
 
  第六条 政策待遇
 
  符合条件的农业人才个人和单位可享受《暂行办法》规定的相关待遇:
 
  (1)人才引进。外引农业人才可享受《暂行办法》规定的购房补贴、工作津贴、个税资助以及人才落户、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医疗保健、职称评定等相关待遇。以柔性流动方式引进的各类高层次农业人才,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由区农业委初步评审并提出享受政策范围和标准,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
 
  (2)人才培养。对区内农业人才经培养新达到外引人才标准,且做出较大贡献的,经评审享受外引人才同样政策待遇(购房补贴除外)。在职农业人才申报国家级、省部级各类高层次人才评选活动的,给予一定费用资助;在职攻读研究生,取得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分别给予本人1万元、3万元费用资助; 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的涉及农业人才的重点培训项目、重点表彰活动及跨省市、跨地区或面向国际开展的人才、智力引进和交流活动,给予相关单位一定费用资助。
 
  (3)人才奖励。对由本区推荐,获得国家级、省部级荣誉称号或表彰的人才,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给予每人5000元—30000元资金奖励;对承担省部级以上农业项目且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奖励证书的项目负责人,经评审给予最高2万元的资金奖励;对获得区级杰出人才和区属局级系统内优秀人才荣誉称号的,经评审给予一定资金奖励,并优先享受区内各类农业项目资金扶持政策。
 
  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
 
  第七条 申报
 
  奖励申请主体为符合条件的农业人才(以下简称“申请人”)所在单位或受资助单位,具体如下:
 
  (1)个人奖励申请。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享受奖励申请,所在单位按照有关条件要求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初审。初审后,向区农业委提交《武清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申请书》及下列全部或部分相关证明材料:①人事关系证明、个人纳税证明、缴纳社会保险证明;②学历、学位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③相关荣誉证书原件、复印件;④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单位奖励申请。申请单位要于每年初,按要求将拟实施的农业人才引进、培养、表彰等专题活动的具体方案提前报至区农业委备案。每年年底集中申报时,将相关项目执行情况连同《武清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申请书》一并提交区农业委。
 
  第八条 审批
 
  (1)区农业委接到申请后,会同农口有关部门和相关领导干部、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小组对项目进行综合评审,评审意见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2)相关项目按照程序通过正式审批后,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受资助名单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
 
  (3)公示无异议后,受资助单位或个人按要求与区农委签订《武清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协议书》,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并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4)区财政局依据审批结果,按照有关规定拨付奖励和资助资金,并将拨付和审核结果及时反馈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武清区农业人才评审奖励工作在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实行由区人才办牵头协调,区农业委直接负责,人才所在单位协助实施的三级管理体制。
 
  第十条 每年12月底前,受奖励农业人才所在单位或受赞助单位应向区农业委提交本年度奖励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第十一条 区农业委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对农业人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出现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行为的取消资助,并追回已资助款项,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规定的各类奖励政策,在武清区范围内均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区农业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武清区社会工作人才评审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全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根据《武清区人才引进、培养和奖励暂行办法》(津武人才〔2013〕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涉及的各类奖励由“武清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承担。
 
  第三条 武清区社会工作人才评审奖励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民政局组织实施。
 
  第二章 范围、条件和政策待遇
 
  第四条 范围
 
  本细则所称社会工作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技能,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扶贫济困、慈善事业、社区建设、婚姻家庭、精神卫生、残障康复、教育辅导、就业援助、职工帮扶、犯罪预防、禁毒戒毒、矫治帮扶、人口计生、应急处置、群众文化、民族宗教等领域直接提供社会服务的专业人员。
 
  第五条 条件
 
  社会工作人才除具备《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热爱社会工作,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本职岗位上做出一定成绩。
 
  第六条 政策待遇
 
  符合条件的社会工作人才个人和单位可享受《暂行办法》规定的相关待遇:
 
  (1)人才引进。外引社会工作人才可享受《暂行办法》规定的购房补贴、工作津贴、个税资助以及人才落户、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医疗保健等相关待遇。以柔性流动方式引进的各类高层次社会工作人才,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由区民政局初步评审并提出享受政策范围和标准,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
 
  (2)人才培养。对区内社会工作人才经培养新达到外引人才标准,且做出较大贡献的,享受外引人才同样政策待遇(购房补贴除外)。在职社会工作人才申报国家级、省部级各类高层次人才评选活动的,给予一定费用资助;在职攻读研究生,取得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分别给予本人1万元、3万元费用资助;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的涉及社会工作人才的重点培训项目、重点表彰活动及跨省市、跨地区或面向国际开展的人才、智力引进和交流活动,给予相关单位一定费用资助。
 
  (3)人才奖励。对由本区推荐,获得国家级、省部级荣誉称号或表彰的人才,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给予每人5000元—30000元资金奖励;对获得区级杰出人才和区属局级系统内优秀人才荣誉称号的,经评审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
 
  第七条 申报
 
  奖励申请主体为符合条件的社会工作人才(以下简称“申请人”)所在单位或受资助单位,具体如下:
 
  (1)个人奖励申请。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享受奖励申请,所在单位按照有关条件要求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初审。初审后,向区民政局提交《武清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申请书》及下列全部或部分相关证明材料:①人事关系证明、个人纳税证明、缴纳社会保险证明;②学历、学位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③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④相关荣誉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⑤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单位奖励申请。申请单位要于每年初,按要求将拟实施的社会工作人才引进、培养、表彰等专题活动的具体方案提前报至区民政局备案。每年年底集中申报时,将相关项目执行情况连同《武清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申请书》一并提交区民政局。
 
  第八条 审批
 
  (1)区民政局接到申请后,会同有关部门和相关领导干部、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小组对项目进行综合评审,评审意见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2)相关项目按照程序通过正式审批后,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受资助名单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
 
  (3)公示无异议后,受资助单位或个人按要求与区民政局签订《武清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协议书》,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并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4)区财政局依据审批结果,按照有关规定拨付奖励和资助资金,并将拨付和审核结果及时反馈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武清区社会工作人才评审奖励工作在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实行由区人才办牵头协调,区民政局直接负责,人才所在单位协助实施的三级管理体制。
 
  第十条 每年12月底前,受资助人才所在单位或受资助单位应向区民政局提交本年度资助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第十一条 区民政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对区人才专项资金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检查,开展绩效评价,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出现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行为的取消资助,并追回已资助款项,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规定的各类奖励政策,在武清区范围内均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文件类型: .doc   武清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申请书(单位版).doc (41.00 KB)
文件类型: .doc   武清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申请书(个人版).doc (58.00 KB)
文件类型: .doc   武清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协议书(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发放专用).doc (34.00 KB)
文件类型: .doc   武清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协议书(高层次人才工作津贴发放专用).doc (33.0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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