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各车辆生产企业和检测机构::
根据中机中心“关于受理满足国六排放标准汽车产品《公告》相关事项的通知”(中机函[2017]425号)要求,《公告》申报系统中增加“国六”标准对应的相关备案参数及检验项目,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1.申报“国六”的产品,检验项目按照“国六”标准的A阶段和B阶段进行划分,报告编码规则见附录。请各企业和检测机构按照相应阶段进行申报和编写检测报告;
2.系统升级后,申报《公告》的产品应重新加载相关更新信息后,再进行提交:
(1)企业已经提交中机中心的车型,系统会在检验方案中自动补齐新增的项目;
(2)企业未提交的车型,应在离线系统中重新加载企业信息并保存后,再上传至在线系统进行提交,否则会提示检测项目不齐全;
(3)对于检测机构已完成统计表提交的产品,系统会在统计表中自动补齐新增的项目;
(4)对于检测机构未完成统计表提交的产品,请重新加载企业的检验方案,生成统计表后再进行提交,否则会提示检测项目不齐全。
附录:
“国六”产品检验项目及报告编码规则对照表
津公网安备 120114020008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