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残疾为全民健康护航
 时间:2017-01-13 17:04:55来源: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点击: 

北京大学人口研究所所长 郑晓瑛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法律层面确立了残疾预防的重要地位,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残疾预防工作的高度重视,为推动残疾预防、保护全民健康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一、我国残疾预防工作亟待加强

 

  在党和政府高度重视以及全社会共同努力下,我国在医疗卫生、安全生产、交通安全等工作不断加强的同时注重残疾预防工作,遗传、疾病、药物、事故等导致的残疾大幅减少,残疾预防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但与此同时,相当多的可预防残疾依然在继续威胁着我国城乡居民的健康,残疾预防工作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残疾预防工作体系尚不健全,残疾预防公共服务能力、科技创新能力、公众参与能力仍待提高。我国正处于快速的工业化、城镇化、人口老龄化过程中,先天性残疾尚未有效控制,慢性病、精神障碍、意外伤害等导致残疾的风险显著增加,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强残疾预防工作十分紧迫和必要。

 

  残疾预防是指针对各种致残因素,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个人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的丧失、异常,防止全部或者部分丧失正常参与社会活动的能力。我国人口基数大,采取适当的残疾预防措施可有效预防多数残疾的发生,减少新增残疾人口数量。据了解,许多发达国家由于采取了有效的残疾预防措施,在过去二三十年与年龄相关的残疾数量出现了较大幅度的减少,用于卫生保健的开支也得到相当程度缓解。残疾预防工作不仅与个人健康和家庭幸福密切相关,也关系到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

 

  二、将残疾预防贯穿生命全周期

 

  《条例》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提出的“努力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的重要讲话精神,在第十条提出了我国残疾预防工作的基本方针,即“残疾预防工作应当覆盖全人群和生命全周期,以社区和家庭为基础,坚持普遍预防和重点防控相结合”。

 

  树立生命全周期理念有利于在人的生命各阶段避免和减少残疾的发生。根据生命全周期理念,生命早期健康促进活动可以提高整个生命过程的健康水平并减少残疾;中年时期应当尽可能维持最佳的功能状态,注重预防和延缓慢性疾病的发生;老年时期重点在于预防和延缓疾病和残疾的发生,保持独立生活能力、提高生活质量。

 

  《条例》明确要求做好孕前和孕产期保健、产前筛查和诊断,加强新生儿和儿童致残疾病筛查和干预,以有效控制出生缺陷和发育障碍致残。同时,加强传染病、地方病、慢性病、精神疾病等防控,并通过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增强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加强临床早期康复介入,着力防控致残风险。这些措施从生命全周期理念出发,对婴儿出生前后期、幼儿期、儿童期、少年期、青年期、成年期、老年期等不同阶段采取针对性预防措施,建立起持续的残疾防控体系,是对国内外残疾预防工作成功经验的继承和发展,也是贯彻落实新时期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的必然要求。

 

  三、推进残疾预防覆盖全人群

 

  《条例》明确提出坚持普遍预防和重点防控相结合,积极推进残疾预防覆盖全人群,并对重点人群给予特殊关注。普遍预防重点在于公众教育和健康促进。《条例》明确要求做好残疾预防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残疾预防知识,并提出国家鼓励公民学习残疾预防知识和技能,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体现了残疾预防覆盖全民、全民参与、人人尽责的精神。鉴于社区和家庭在推进残疾预防覆盖全人群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条例》明确提出残疾预防要以社区和家庭为基础。同时,《条例》规定针对主要致残因素实施重点预防,对致残风险较高的地区、人群、行业、单位实施优先干预。

 

  四、将残疾预防融入相关工作

 

  残疾预防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卫生计生、公安、安全生产等各相关部门工作,必须加强统筹规划,推进各方全面参与、协调实施。《条例》强化政府的统一领导,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并实施预防工作计划,强调将残疾预防融入相关部门管理和服务,明确规定卫生计生部门应针对遗传、疾病、药物等致残因素,公安、安全生产、食品药品监管、环境保护、防灾减灾救灾等部门应当针对事故、环境污染、灾害等致残因素,采取相应措施,减少残疾发生。《条例》重视完善残疾预防信息基础建设,推进各部门相关信息共享,明确提出实施残疾监测,定期调查残疾状况,并规定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履行职责时应收集、汇总残疾人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条例》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国家、社会、公民在残疾预防工作中的责任,切实保障残疾预防的理念、措施得以贯彻落实。《条例》的实施必将为健康中国助力加油,为全民健康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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