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引进

武清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评审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时间: 2015-02-03 16:02:36来源: 组织部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聚集,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武清区人才引进、培养和奖励暂行办法》(津武人才〔2013〕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对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引进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为主、特事特办、统筹实施”原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涉及的各类奖励由“武清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承担。
 
  第四条 武清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评审奖励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科委组织实施。
 
  第二章 范围、条件和政策待遇
 
  第五条 引进范围需符合武清主导产业发展和社会发展需求,引进的重点为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具备研发“杀手锏”产品能力的科技型创新创业人才。
 
  第六条 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除具备《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高层次创新人才:
 
  一般应取得博士学位,引进后每年在武清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有在国内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教授、研究员、首席科学家或相当职务专家学者的经历。对掌握关键技术、急需紧缺的人才可适当放宽为担任副教授或相当职务。
 
  (2)在海外承担过与国家科技重大项目相关的重要任务,具有较强的产品开发能力和产业化潜力。
 
  (3)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操作性难题,或自主创新产品具有国际水平的企业领军人才。
 
  高层次创业人才:
 
  一般应取得硕士以上学位,引进后每年在武清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其技术成果国际先进,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具有市场潜力并处于中试或产业化阶段。
 
  (2)主要创办人(股权一般不低于30%)带项目、资金、技术来武清创业,其产品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研发水平或拥有核心技术的产品处于国际一流、国内领先的创新创业人才,经专家评审机构认定后,可以适当放宽学历限制。
 
  第七条 对符合引进人才标准,并经过规定程序认定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按照《暂行办法》规定享受相关政策待遇:
 
  (1)人才引进。外引创新创业人才可享受《暂行办法》规定的购房补贴、工作津贴、个税资助以及人才落户、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医疗保健等相关待遇。以柔性流动方式引进的各类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由区科委初步评审并提出享受政策范围和标准,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
 
  具备以下条件的创新创业人才经评审后也可享受相应待遇:
 
  ①近5年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的前三位实际完成人,经评审可享受《武清区人才引进认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第一层次人才待遇。
 
  ②近5年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的前三位实际完成人,经评审可享受《标准》第二层次人才待遇。
 
  ③近5年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的第一位实际完成人,经评审可享受《标准》第三层次人才待遇。
 
  (2)人才培养。对区内创新创业人才经培养新达到外引人才标准,且做出较大贡献的,经评审可享受外引人才同样政策待遇(购房补贴除外)。在职攻读研究生,取得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分别给予本人1万元、3万元费用资助。
 
  (3)人才奖励。区内人才获得区级杰出人才和区属局级系统内优秀人才荣誉称号的,经评审给予一定资金奖励;获得各类国家或省部级表彰和奖项的,经综合评审后可享受以下奖励:
 
  ①对经区科委推荐获得国家级、市级专利金奖的第一发明人,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资金奖励。
 
  ②对经区科委推荐的实体科技型中小企业获得国家技术创新基金项目支持的主持人,按项目获得支持资金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万元。对获得其他国家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的项目负责人,按项目获得支持资金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③对经认定的“杀手锏”产品项目第一负责人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④对由本区推荐,获得其他国家级、省部级荣誉称号或表彰的人才,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给予每人1—10万元资金奖励。
 
  第八条 优先推荐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申请国家和市级各类科技计划、科研基金项目、科技资金及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等。
 
  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
 
  第九条 申报
 
  奖励申请主体为符合条件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以下简称“申请人”)所在单位或受资助单位,具体如下:
 
  (1)个人奖励申请。个人奖励采取随时申报、集中受理的方式,由用人单位向所在镇街(园区)提出享受奖励申请并提交《武清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申报书》及下列全部或部分相关证明材料:①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②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③知识产权证明;④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证明;⑤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证明;⑥引进人才企业工商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⑦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单位奖励申请。申请单位要于每年初,按要求将拟实施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培养、表彰等专题活动的具体方案提前报至区科委备案。每年年底集中申报时,将相关项目执行情况连同《武清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申请书》一并提交区科委。
 
  第十条 审批
 
  (1)镇街、园区按照有关条件要求进行初审后,报区科委。区科委接到申请后,会同有关部门和相关领导干部、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小组对项目进行综合评审,评审意见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2)相关项目按照程序通过正式审批后,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受资助名单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
 
  (3)公示无异议后,受资助单位或个人按要求与区科委签订《武清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协议书》,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并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4)区财政局依据审批结果,按照有关规定拨付奖励和资助资金,并将拨付和审核结果及时反馈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武清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评审奖励工作在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实行由区人才办牵头协调,区科委直接负责,人才所在单位协助实施的三级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 每年12月底前,受资助人才所在单位或受资助单位应向区科委提交本年度资助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第十三条 区科委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对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检查,开展绩效评价,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出现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行为取消资助,并追回已资助款项,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规定的各类奖励政策,在武清区范围内均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区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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