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礼为基 法律为盾:德法合治的历史经验
 时间:2017-04-07 09:48:36来源:中国文明网点击: 

  我国古代“德法合治”的历史启示我们,必须强化道德对法律的支撑作用,而且这种道德必须以本土文化传统为基础。要充分汲取我国法文化传统的营养,融情于法,用法治发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增强人民群众对法治的道德认同。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定,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时指出,法治和德治不可分离、不可偏废。“德法合治”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指明了方向、规划了路径。综观我国历史,两千多年前孔子主张“为政以德”,为推行“德政”发出政治呼声;从汉朝至清朝,在儒家思想和文化的引导下,执政者始终强调“德治”,坚持“德化天下”,并通过推动礼法合一,实施“德法合治”,构筑起了我国独特的“礼法文化”体系。我国古代的“德法合治”由“行德以礼”“由礼生法”“以法护德”三个环节组成。

 

  “行德以礼”:礼是道德的外在行为规范

 

  古代德治中的“德”,与今天一样,指的也是道德、品德、德行等,是符合社会主流的正确价值取向。由于“德”被赋予了广泛的含义,如何定义、实践“德”至为重要。古人为“德”找到的现实载体便是“礼”。《论语·为政》说,“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意思是治国以道德为导向,施政的举措便是推行“礼治”,把礼作为以德治国的实践手段,人民才能知廉明耻、从善如流。

 

  首先,从礼的来源上看,礼仪的制定和实施,表现出来的是人类居家生活、社会交往的基本情感,即所谓“人之常情”。基于情感而发的礼,自然能得到普遍遵循,这与道德从日常中抽象、获得大众认同的路径是一致的,如祭礼表达对祖先的思念敬重、丧礼寄托亲属的哀思,还有婚礼、待客礼等等,这些传统保留到了今天,成为不成文的规则,不履行则难以获得社会大众的认同,它代表的是人伦道德的底线。其次,从礼的实施上看,一切礼仪制度都始于个人实践,这种实践可视作自我修养,包括对欲望的约束,这与道德重修身、重教化、重感召的特性是相一致的。事实上,礼治发挥的正是“化成天下”的道德功能。再次,从礼的渗透性来看,古礼纷繁复杂,有吉、凶、军、宾、嘉五礼一说,有冠、婚、丧、祭四礼一谈,前者重国之礼,后者重家之礼,可谓纵贯国、族、家与自身,其主线便是以孝、忠、仁、义、信等为核心的人伦道德。这些道德准则不会随时间而消亡,在今天仍然被提倡。

 

  “由礼生法”:法与礼的统一、互补

 

  礼作为道德的规则,其表现形式往往是行为规范,解决的是“该做什么”“按什么流程做”的问题。即便如此,礼也要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尤其是对违礼行为的追究惩罚,必然要诉诸具有普遍威慑力的法律,用法治来维护礼治。一般认为,从汉武帝时期开始,我国便加速“礼法合一”的进程并开始形成独特的“礼法文化”。“礼法合一”的主要路径是“由礼生法”。两汉魏晋南北朝时期,礼是作为原则性的规范逐步纳入法律体系之中的。比如,汉宣帝时期把“亲亲得相首匿”纳入法律之中,“恤刑”“八议”“准五服以治罪”“十恶”等礼的原则,则是在汉唐之间纳入法律之中,并上升为法的指导原则。上述纳入法律的礼,不少在现行刑法中仍有所体现:比如近亲属无作证义务,对未成年人、老年人、聋哑人、孕妇等特殊群体可从轻或减轻刑事处罚,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的亲属关系作为量刑情节等。

 

  礼典的制作颁行也是“由礼生法”的重要形式。从《贞观礼》到《显庆礼》再到《开元礼》,礼典的颁行即是立法,礼典的损益即是变法,目的就是要让全社会遵循定礼。而律典则与礼典对接,明确对违礼行为的惩戒处罚,以保障礼的落地,最终实现礼即是法、法即是礼。后来历朝也遵循这一思路,兼顾律典和礼典的制作颁行,实施律礼互补、互动。从这一层面看来,法与礼以及礼背后的德是高度统一的。

 

  “以法护德”:实施法律的落脚点

 

  在我国古代,“行德以礼”“由礼生法”,将德礼与法律紧密联系起来,施行法律的目的便是维护礼制、捍卫道德。一方面,国家直接通过刑罚来惩治道德问题。以唐律中的“十恶”为例,其中“恶逆”是指殴打、谋杀直系尊亲之行为,“不孝”“不睦”“内乱”的情节虽轻于“恶逆”,但也严重悖反家族伦常,“不义”是侵犯非血缘尊长的行为,“不道”则是情节恶劣的杀人不法行为。律典把严重的失德行为直接上升为犯罪,并与常规犯罪予以区分,实施严格处罚。另一方面,遇到道德与法律或者礼与法之间的冲突时,国家会进行权衡与调整,以期法的实施始终维系道德观念。比如,北魏时期创立的“存留养亲”制度,规定犯死罪之人,若家中父母、祖父母无子孙赡养,则可免予死刑留养尊长。当然,不同层次的道德观念之间也会发生冲突,这就需要充分发挥德礼的柔性,在法律与道德、情理之间找到一个契合点,平衡两者关系,兼顾秩序与和谐,这种理念对今天法律的制定实施仍有重要借鉴意义。

 

  综上,古代的德治与法治,以德礼为基础,从道德出发,通过礼仪来实践道德,同时生成、改造法律,以取得强制执行力;以法律为后盾,维护道德的行为、惩罚失德的行为,保障德与礼的实施。以此构筑起“德法合治”的完备体系:德、礼、法既统一在道德观念之下,同时又在各自领域发挥着不同功用,德礼重内修、重教化,法律重纠违、重处罚,共同推动实现国家、社会以及个人自身的和谐治理。

 

  透过古代“德法合治”的历史经验,我们能清晰地看到,法治决非只是移植和创造法律。相比之下,更为要紧的是,必须强化道德对法律的支撑作用,而且这种道德必须以本土文化传统为基础。这里并不是主张原封不动地复原古代德法体系,也不是主张照搬古代礼治进行道德宣教,而应该着眼于这一治理模式的古为今用,增强人民群众对法治的道德认同。同时,要推动道德入法,并通过提升立法、司法、执法技术,融情于法,用法治发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以完备的治理体系和完善治理规则,提升治理能力现代化。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明确指出,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充分汲取我国法文化传统的营养,推动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历史的必然抉择。(李维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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